论民法上的和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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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南[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51806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133-137,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民法上的和解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解决民商事纷争的重要手段,其具有伦理上的妥当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法律上的可行性。当存在争执或争执发生的可能时,当事人以终止或防止争执发生的意思相互让步达成和解合同,则具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关 键 词:民法 和解制度 纠纷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原则 成文法 和解要件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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