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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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园园[1] 柳世平[1]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4年第6期57-57,共1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在债重组中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果未发生,应将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对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的这种会计处理是否妥当,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关 键 词:或有条件 债务重组 会计核算 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 或有事项 会计信息质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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