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收益法若干“理论观点”评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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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仲篪[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年第2期73-77,共5页Journal of China Real Estate Appraisers

摘  要:二、对观点二:“收益不应扣除折旧与所得税”的评析。对资产或企业收益的计算,是否应扣除折旧与所得税,评估行业存有争议。有的评估标准及某些书籍文献赞成“观点二”。其理由大体上是:“折旧没有形成现金流出量,实际上是通过销售与租赁收入回收的原始投资,不仅不是费用支出,相反是收益,因此不应扣除”、“所得税是资产或企业创造的新价值即国民收入(属m范畴),当然应计人收益中,所得税的交纳虽然形成现金流出量,但应以税前利润为收益。”笔者以为“观点二”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而且给评估实践带来混乱,让评估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

关 键 词:资产 企业收益 折旧 所得税 会计学 评估 

分 类 号:F230[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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