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检关系立法改革  被引量:1

On the reforme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curator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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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

出  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14-17,共4页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摘  要: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做法,要求检察官在法庭上亲自举证,通过事实说服法官,从而更有效地行使其追诉犯罪的职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检关系的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难以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公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能。考察国外的做法,我国应重新调整侦检关系,强化公诉职能,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改革和完善侦检关系。

关 键 词:侦检关系 检察权 侦查权 公诉职能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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