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03D820001)

作品数:2被引量:18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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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对象刍议被引量:3
《情报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4期366-368,共3页汪全胜 
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3JD820001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政府机关,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其客体是政府公共信息,法律应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调整对象 立法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与义务 政府机关 义务主体 社会公众 权利主体 公共信息 客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探讨被引量:16
《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6期580-582,594,共4页汪全胜 
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 :0 3JD82 0 0 0 1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指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范围。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必须遵循尊重国际惯例、利益平衡、可分割性以及对象性原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方式应采取概括式规定。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立法 利益平衡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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