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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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被引量:1
《重庆通信业》2010年第3期25-26,共2页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安全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电子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声讯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6期80-80,共1页
2004年9月,该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制定的,共9条。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
关键词:通讯终端 电子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传播 制作 声讯 复制 出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年9月 法律 应用 司法解释 互联网安全 《刑法》 处罚标准 语音信息 委员会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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