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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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垦的洼塘地该不该收回?
《新农业》1999年第12期31-31,共1页
编辑同志:我们村一块洼塘荒地,由于开发难度大,一直撂荒。1989年村里动员村民开发,我怕日后有说道,想订个合同,村干部说,这里是国营农场地区,谁也没见过啥合同,你家开荒,就永远归你了,咱就定个口头合同吧。我们全家披星戴月地干,把...
关键词:承包治理 “四荒”使用权 未利用土地资源 开发者 合同期满 合法权益 塘地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干部 辽宁省 
学用《土地管理法》(六)
《新农业》1999年第8期5-6,共2页陈晓静 
治理开发“四荒”的有关规定“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其中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80年代以来,我国“四荒”资源较多的地方,出现了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
关键词:治理开发 《土地管理法》 农村“四荒”资源 “四荒”使用权 经济组织 治理者 农村集体 水土保持工作 股份合作 村民代表 
学用《土地管理法》(五)
《新农业》1999年第7期4-4,共1页陈晓静 
1承包、租赁和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为50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承包、租赁和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可以为50年,但不是一定为50年。这里的50年是最高界限,不能超过。2能否在开发后的“四...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四荒”使用权 治理开发 “四荒”地 治理者 经济组织 有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 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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