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科

作品数:19被引量:26H指数:3
导出分析报告
供职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主题: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律效力《物权法》法律责任更多>>
发文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发文期刊:《法学杂志》《中国商论》《法制与经济(中旬)》《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更多>>
-

检索结果分析

署名顺序

  • 全部
  • 第一作者
结果分析中...
条 记 录,以下是1-10
视图:
排序:
《物权法》与金融法律制度创新被引量: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112-114,共3页郑文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青年教师科研提升项目
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中的担保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创新,体现了金融法律制度在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扩大了质押财产的范围等。但是该创新...
关键词:物权法 金融 创新 
论捐赠法律行为被引量:1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117-119,共3页郑文科 涂靖 
捐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己的特征:捐赠是诺成性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接受捐赠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捐赠人在提供捐赠时不能附有义务;捐赠人对其捐赠物品必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捐赠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有限的。
关键词:捐赠 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论旅游合同中游客的附随义务
《中国商论》2012年第8Z期150-152,共3页郑文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青年教师科研提升项目资助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在履行义务方面,人们往往将视点主要放在旅游业者身上,因为相对于游客而言,他们是强者。但是作为法学研究者,应当对他们平等看待,也应当关注游客的义务。游客的主义务是支付旅游费用,但是也承担一些附随义务。这些附...
关键词:游客 附随义务 理论基础 成本与效率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0期58-58,61,共2页郑文科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讼的范围之外,导致可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最有效监督,也不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可诉的范围。本文从抽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制度设计 
析《物权法》对被拆迁人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兼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被引量:3
《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35-38,共4页郑文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资助的校级研究课题(项目编号为2008XJZ004)的研究成果之一
《物权法》中虽然包含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想依据该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主要措施是要完善征收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弱化政府在商业性...
关键词:物权法 被拆迁人 不动产权利 保护与完善 
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兼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被引量:1
《法制与经济(中旬)》2008年第10期21-22,共2页郑文科 
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区分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的问题,其主要的区分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有专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所有权变动的公信力产生方式。以此为标准,车辆、航空器、船舶等属于特殊动产,而企业的生产设备、产品等属于一...
关键词:一般动产 特殊动产 区分标准 抵押登记 
规范公众人物商业广告行为的立法设计
《广告大观(理论版)》2008年第1期83-91,共9页杨同庆 郑文科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
关键词:公众人物 广告范围 要求 法律责任 责任抗辩 
规范公众人物商业广告行为的立法设计被引量:2
《法治研究》2007年第9期17-24,共8页郑文科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
关键词:公众人物 广告范围 要求 法律责任 责任抗辩 
《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评介被引量:1
《行政与法》2007年第11期103-106,共4页郑文科 
197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在布鲁塞尔制定的《旅行契约国际公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旅游契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旅行契约包括有组织的旅行契约和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两类;旅游契约的主体有三类:旅行业者、旅行业中间人和旅...
关键词:旅行契约 主体 权利与义务 责任之限制与免除 
分家与分家单研究被引量:2
《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87-90,共4页郑文科 
在中国分家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仅指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的分家,而不包括女儿在内。分家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属于处分行为。分家行为本身也是一项法律事实。从本质上看,分家单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属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
关键词:分家 分家单 性质 法律效力 
检索报告 对象比较 聚类工具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