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发案”与实质课税原则——兼论经济实质及其确定方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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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燕[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19年第2期57-77,共21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基  金:司法部课题“国际合作反避税形势下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重构研究”(课题号:16SFB304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质课税原则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有法律实质主义、经济实质主义和事实认定的实质主义三个维度,其适用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上应有区别。前两个维度并不必然与法律的形式正义发生冲突。而经济实质主义的适用也要区分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符属"积极偏离"还是"消极偏离"而有不同。"积极偏离"是避税的情形,在适用经济实质原则时应当以存在避税行为为前提。有关经济实质的认定,主要体现为计税依据的"量化"过程,有"直接认定法"和"间接认定法"两种。间接认定法应当在无法依据直接证据认定时适用,情形包括纳税人不履行协力义务,直接证据的获取、经济实质的还原在性质上不能或者经济上不能。然而经济实质的认定方法,应当满足客观性、整体性要求,有利与否,纳税人的因素均应考查全面。"德发案"税务机关的处理大体符合经济实质主义的适用原理和方法,但相关规则有纳入反避税规则体系进行完善的必要。

关 键 词:实质课税原则 经济实质 法律实质主义 反避税 推计课税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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