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视角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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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晓莹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0年第2期97-115,共19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尽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已有专门规范,但由于在申请、审查及救济等制度内容上规定得不清晰,导致执行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引发"执行乱"的现象。从本质来看,相关问题乃是源于审判权与执行权权限的界分不明。在审执分离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应当坚持"深化内分"模式。在此模式背景下,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仅允许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在审查程序上,应由执行审查部门行使执行审查权,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查,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采取书面审查。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原则上通过提出复议寻求救济,若属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2条所列6种情形,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关 键 词:执行当事人 变更 追加 审执分离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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