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犯罪中“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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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印富 孙振江 

机构地区:[1]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2]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S02期154-15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一、案情简介2022年8月至9月,巫某在地下停车场内连续两次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氟胺酮卖给张某。交易过程中巫某使用彭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并让彭某将毒资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回到巫某账户。2022年9月10日,民警在某宾馆抓获张某,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小袋毒品“K粉”可疑物。后经某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检材中含有氟胺酮成分。张某供出毒品系从巫某处购买,用于自己吸食。有观点认为,巫某提供他人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图,构成贩卖毒品罪与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也有观点认为,巫某提供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其资金流向明确,并非具有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意图,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处罚。

关 键 词:物证鉴定 贩卖毒品罪 数罪并罚 洗钱犯罪 洗钱罪 地下停车场 支付宝 资金流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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