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法律问题探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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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倩[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1年第2期49-56,共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这一规定是《劳动法》第20条第3款的进一步沿革,反映了劳动力市场化改革不同阶段的内在性要求。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之后遭遇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和实务难题,"劳资双方利益不平衡"、"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明显。为此,通过深层次剖析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的制度成因,就未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实现劳动关系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制缔约 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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