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没有到任,未到任期能否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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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小保 颜梅生[2] 

机构地区:[1]不详 [2]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23年第11期2-2,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时隔两年才入职上班。一年后的近日,公司与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我在公司实际上班时间为一年。就我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司认为只能按一个月,而我认为应当按三个月。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沈丹丹沈丹丹:应当按一个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工作的年限”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协商一致 丹丹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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