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制度:独立抑或附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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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子甲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2]上海仲裁委员会 [3]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

出  处:《投资者》2024年第2期83-109,共27页Investor

摘  要:合格投资者制度是投资者准入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制度规则既提出了合格投资者概念,也出现了专业投资者概念,各种概念交织使得业界目前对合格投资者制度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关系产生了一定困惑。本文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应适用于金融工具私募领域,以应对私募发行的法律风险。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指向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以应对各类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的商业风险。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应附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者应彼此独立,实现更好的投资者保护。

关 键 词:合格投资者 私募 投资者适当性 信义义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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