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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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则宇 

机构地区:[1]石河子大学

出  处:《区域治理》2024年第20期0013-0015,共3页REGIONAL GOVENANC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71 条规定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然而这项制度仅是“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并未有针对性的规定。联系继承编、婚姻家庭编内容,本文通过分析遗嘱设立居住权的遗产属性和体系定位,明确了居住权不仅符合遗产的定义,还有与遗产债权保障相兼容的特性。探讨居住权的必要前提与构成要件,同时区分了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形式要素,进一步阐释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真实意愿及有效性要求。最后,阐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提倡在物权法领域应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保护居住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减少交易纠纷。

关 键 词:居住权 遗嘱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继承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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