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和保全问题  

The Effect and Conservation of E-mai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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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霞[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136-140,共5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形式出现时一般有双方对电子邮件无异议和有争议两种情况。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还包括对收发人有异议和对电子邮件内容有异议。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其脆弱性 ,对其证据保全时应更新证据观念 ,尊重专家意见 ,完善网上邮件系统。

关 键 词:证据 电子证据 网络 电子邮件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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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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