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程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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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钧凝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证处,福建泉州362000

出  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100-104,共5页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摘  要:审前程序作为一个特定程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是滞后的,其缺陷体现在:诉答功能软化,争点无法在审前准备阶段形成;对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举证时限制度有待完善等方面。对此,应明确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建立起结构合理的审前程序;设立诉答程序,完善诉讼失权制度;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调查制度;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

关 键 词:审前程序 诉答 举证时效 释明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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