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过后,再谈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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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泉 

机构地区:[1]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研发培训中心

出  处:《成才与就业》2006年第21期31-33,共3页Career Development

摘  要: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小谢所在的单位要求各生产部门在“十一”长假期间必须保证有员工在岗工作。根据要求,部门经理在节前就对小谢他们的加班时间进行了安排。他们生产部门有三个小组,每个小组一班,每班工作8小时,早班从早上6点到下午2点,中班从下午2点到晚上10点,晚班从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8点,三个小组每周轮换一次,每个员工保证每周休息两天。“十一”过后发工资了,可大家拿着工资单后发现,每个人加班工资栏中的计算方式都不一样,有的人是按150%的标准计算的,有的按200%,还有的则按300%。小谢发现自己的加班工资最少,他认为一定是人事部门觉得自己刚进单位好欺侮,故意少给的,于是他来到人事部门想问个究竟。没想到人事部经理态度很强硬,“你觉得我算错了,上劳动仲裁法庭告我好了!”小谢听了真窝火,可加班工资到底该怎么算,他也说不清。

关 键 词:加班工资 小谢 大家 劳动者 企业 人事部门 生产力 企业管理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工资标准 工资等级标准 

分 类 号:D922.5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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