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务教育中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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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霄[1] 郭槐[1] 

机构地区:[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图书馆,湖南长沙410205

出  处:《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268-270,共3页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基  金:湖南省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0804017B)

摘  要: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功能之现实,有赖于义务教育主体义务之积极履行。准确界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对督促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义务,推动义务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义务主体范围发展变化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义务主体范围的一般界定,最后对义务主体范围,特别是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义务主体 界定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U2-4[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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