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改判发回原则与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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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波[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88-92,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项目"修订完善再审改判发回标准"的部分调研成果

摘  要:一、民事再审改判发回标准的本体研究(一)概念民事再审改判发回标准是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后,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裁判时应遵循的规则和尺度.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民事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共同遵循的准则;第二,判断民事再审案件直接改判还是发回重审时应遵循的准则.在我国,再审发回重审只能适用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必定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因此我们研究的对象也局限于二审终审后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关 键 词:民事再审 改判 发回重审 再审案件 再审程序 准则 审理 人民法院 纠纷案件 二审程序 标准 本体研究 民诉法 终审 内容 局限 规则 概念 对象 尺度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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