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范与规制——人权维度下的口供证据规则之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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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靖[1] 孔祥雨[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68-71,共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口供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对证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在许多国家甚至被称为"证据之王",但在司法实践中,又以其获取方式极易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倍受关注。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口供证据规则立法与程序的缺失,如何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建构我国的口供证据规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口供证据规则失范的反思,试图通过引入"零口供"、刑事司法豁免、司法审查等相关制度,对口供证据进行合理的司法规制,从而完成我国口供证据规则制度的重构。

关 键 词:口供 司法审查 程序性裁判 辩诉交易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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