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的定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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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巧玲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期47-5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涉案金额高达9000多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案号一审:(2010)湖刑初字第408号【案情】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胜、陈美双。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许志胜为谋取利益,租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中环花园10号的1212、1213、1215、1514房间,分别作为接待室、刷卡室,在报纸上刊登理财小广告,并雇佣他人帮忙,先后利用其申请或者借来的南昌市西湖区凯美电器经营部、柳州市柳南区许志橱柜经营部。

关 键 词:被告人 信用卡 非法经营罪 支付结算业务 持卡人 非法经营行为 套现 市场经济秩序 刑法修正案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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