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查扣冻规定第17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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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锁波 金瑞彬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6期43-4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是规范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但其第17条实质上是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因此,当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执行裁定应当适用的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而非第二百零二条。案号:(2010)常执异字第9号【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永庆、徐健。被执行人:常州兰洋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兰洋公司)。

关 键 词:执行行为 案外人异议 不动产 异议人 特别优先权 民事诉讼法 权利性质 商品房 实体性权利 买受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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