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中的检察院职能及其前瞻——兼论人民检察院在新《民事诉讼法》第14、15和55条的角色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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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慰星[1,2,3] 史溢帆[4,5]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 [2]厦门大学法学院 [3]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 [4]四川大学 [5]阿姆斯特丹大学

出  处:《海峡法学》2013年第1期20-25,共6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青年基金(11YJC82000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00470108);福建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2011B1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群体诉讼存在着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如何有效接近司法的大法官难题。检察院介入群体诉讼,为同时化解多数当事人诉讼在场权与诉讼担当人正当性的问题提供了可能。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为检察院介入公益诉讼这种特殊的群体诉讼,安排了监督者、支持人、当事人和复合身份者四种角色。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能灵活地安排其多元化的权变角色,强化公益诉讼群体当事人的私益,增强其诉讼参与和程序选择权,以能动姿态因应复杂的公益诉讼情态与差异化的个案诉求。

关 键 词:群体诉讼 公益诉讼 检察院 职能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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