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鲁晓夫与中苏合资企业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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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文珑[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

出  处:《国家人文历史》2013年第14期116-116,共1页National Humanity History

摘  要:"中苏合资企业"是指1950年3月27日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签订协定的中苏金属公司、中苏石油公司和中苏民航公司,以及1951年7月28日签订协定的中苏造船公司。在1950年初周恩来到达莫斯科之前,苏方已经起草了苏中航运、苏中金属和石油公司的议定书。1950年1月2日,刘少奇致电正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此次由彭德怀同志带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议定在新疆设立金属与石油两股份公司协定草案,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亦议定大体同样的协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但我们如果不主动表示要苏联来办,苏联是不会要求我们办这种实业的"。

关 键 词:合资企业 赫鲁晓夫 中苏 毛泽东 苏联政府 石油公司 协定草案 斯大林 股份公司 开发新疆 

分 类 号:F279.51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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