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婚姻的性别基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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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安平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230-246,共1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理学视野下的性别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婚姻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基础,这一观念几乎无可置疑,不可动摇。问:婚姻为何必须以性别为基础?答日: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再问:为什么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答者再答曰:婚姻性别的自然要求,就像饮食男女一样,是自然而然的,非人为所能改变,"自然"就是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的终极理由。婚姻的性别基础一旦披上了"自然"的外衣,也就剥夺了质疑与动摇的可能,同性婚姻也就因缺乏自然正义而遭到了异性婚姻的打压与排挤。

关 键 词:婚姻关系 性行为 性别 生育 同性恋者 社会建构 同性婚姻 自然基础 正当性 乱伦禁忌 

分 类 号:D91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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