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丹婚姻制度的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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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席岫峰[1] 

机构地区:[1]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出  处:《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185-187,共3页Historical Research

摘  要:对于契丹婚制问题,史学界有三种意见:蔡美彪先生主张为部落外婚制;向南、杨若薇认为是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孙进己则认为是胞族外婚制。这些论述虽各有其合理因素,但似都未能准确地表述出契丹婚制的实质。笔者以为,契丹族人实行的是两姓直接交换婚制。 (一) 婚姻的界限是我们分析婚姻制度的基点。契丹人联姻既不是以氏族,也不是以部落,更不是胞族为界。如果是以部落为界,实行部落外婚制,那么,契丹只能是各部互为婚姻,部内的氏族或胞族间的婚姻则应是被禁止的,但事实上,契丹却存在着部内婚姻的现象。因为契丹各部大都两姓(耶律与萧)共存,根据契丹人的婚姻原则,"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

关 键 词:契丹族 婚姻制度 外婚制 契丹人 氏族 直接交换 部落 内婚制 社会集团 耶律 

分 类 号:K06[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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