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语言中情态动词使用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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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小妹[1] 马庆株[2]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 [2]南开大学文学院

出  处:《南开语言学刊》2013年第1期36-43,共8页Nankai Linguistic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NKZXB10015)

摘  要:澳门回归后,开始实施双语立法。本文对澳门中文本立法语言中情态动词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归类总结,包括:情态动词的冗余、情态动词的误用、情态动词位置不当、情态动词与副词搭配不当、语义模糊、情态动词缺失等方面。并从文言和白话并用、硬译的翻译风格这两个方面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以期引起有关专家对澳门立法语言的关注。

关 键 词:澳门 立法语言 情态动词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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