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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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海林[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134-148,共15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抵押物的转让 第三取得人 抵押人 担保法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物转让 物的代位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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