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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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於恒强[1] 张品泽[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71-77,共7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关 键 词:简易程序选择权 启动权 变更权 完全选择权 不完全选择权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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