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社会中以法辅德的方式和性质及历史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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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承贵[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哲学系

出  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44-48,共5页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法作为德之实现的辅助手段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它包括有三方面的内容:国家政策、皇帝诏谕和通常的法律。这三方面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实践都产生过积极作用。但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法服从于德,亲情支配理性,使得法对于德的实现也产生过消极作用。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德法关系的历史嬗变中所表现出的由离德到辅德的转变、德法合一到德法分立格局的形成以及由宗法伦理到公法伦理的过渡等特征,对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处理德与法的关系以及实现法在道德价值现实化中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德法关系 以法辅德 宗法伦理 轻法重德 理性化 

分 类 号:B82-051[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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