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工作中排除非法供述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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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薇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9期57-5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的内涵和外延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一旦认定为刑讯逼供,所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笔者认为,认定刑讯逼供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手段条件——只能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前者如殴打、火烧、水烫、捆绑、悬吊、电击等;后者如长时间冻、晒、保持固定姿势,连续多日讯问、剥夺睡觉、吃饭、上厕所等基本生理需求等等.

关 键 词:供述 合法取得 证明责任 侦查机关 刑讯逼供 证据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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