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破坏个体生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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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立泉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

出  处:《河北法学》1993年第3期40-35,共2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破坏个体生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对此,人们的观点,基本上是趋于一致的。但对此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法学界颇有争议,司法界也因认识不同而做法不一,从而带来同一犯罪事实出现多个认定罪名和处罚轻重严重失调的不正常情况。目前,对破坏个体生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归纳起来大体有四种:一是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二是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三是类推为破坏集体生产罪;四是在刑法中增设一新的罪名——破坏个体生产罪。笔者赞同在刑法中增设破坏个体生产罪这一观点。

关 键 词:破坏集体生产罪 刑法 公私财物 破坏生产 行为人 本罪主体 刑事违法性 认定罪名 应受刑罚处罚 定罪处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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