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人权理论上的证成与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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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杨[1] 何娜娜[1] 

机构地区:[1]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辽宁沈阳110870

出  处:《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共3页Journal of Changchun Education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西方儿童权利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3YJC820107);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从意识到话语当代西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理论的梳理与反思”

摘  要:西方学者对于儿童是否可以拥有权利的理性反思最初是在人权维度上展开的,他们一般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论证儿童是人,因为他们是人,他们就应该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无可否认,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人权理论上的证成对于发掘儿童的内在价值,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丰富人权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这种论证过于简单和粗糙,其存在着对于人权理论中“人”的含义的重大误解,缺失对儿童这一群体特殊性的关注及其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有限性和不充分性等问题。

关 键 词:儿童权利 权利主体 人权 证成 限度 

分 类 号:D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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