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蔡墩铭
机构地区:[1]台湾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6年第5期62-64,共3页The Jurist
摘 要:一、前言犯罪事实应以证据证明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此称为证据裁判主义,为多数国家之刑事诉讼法或刑事证据法所采,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亦采之(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犯罪事实虽应以证据证明,然而何种证据得证明犯罪事实,除直接证据外,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又以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证明犯罪,有无限制并非毫无问题。在刑事证明上所用之证据大多为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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