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与举证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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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墩铭 

机构地区:[1]台湾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6年第5期62-64,共3页The Jurist

摘  要:一、前言犯罪事实应以证据证明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此称为证据裁判主义,为多数国家之刑事诉讼法或刑事证据法所采,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亦采之(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犯罪事实虽应以证据证明,然而何种证据得证明犯罪事实,除直接证据外,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又以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证明犯罪,有无限制并非毫无问题。在刑事证明上所用之证据大多为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证据方法 犯罪事实 情况证据 间接证据 原被告 直接证据 举证责任 直接证明 证据裁判主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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