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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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维权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1999年第9期20-20,共1页

摘  要:问:职工所在企业改为股份制以后,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应由谁发?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上述问题所说,职工所在的企业改为股分制以后。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 股份制 企业管理 企业体制 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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