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资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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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1999年第6期19-20,共2页

摘  要:案情介绍:申诉人周玉成,97年3月应聘到珲春市合资金发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的应聘条件是:①试用期3-6个月,试用期间月发工资300元,待期满录用时补发定岗工资的不足部分。②招聘广告工资是700-900元,而谈的不低于800元。申诉人自97年3月19日正式上班工作至98年3月间岗位工资一直没定,每月只发了300元,直到98年4月才将工资定为600元,违背了招聘条件。另外。

关 键 词:工资待遇 岗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劳动争议 劳资纠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报酬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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