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的中小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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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曼云[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

出  处:《中小学管理》1991年第1期23-24,共2页

摘  要:联邦德国教育行政主权属于各州,各州有权决定自己的教育事业。 各州有权制定和发布学校法令。在各州,宪法和学校法是处理教育事宜的依据。 由于历史原因,每个州的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很统一。一般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三级: 最高一级——州的文化教育部或教育部; 中间一级——地区政府所属的教育厅; 最低一级——市县教育局。

关 键 词:中小学管理 教育事业 学校教育 教育行政 行政管理机构 督导人员 地区政府 教育计划 家长委员会 督导机构 

分 类 号:G622[文化科学—教育学] G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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