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于抵押权的四种先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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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湘锵 

机构地区:[1]福建省永春县联社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2015年第8期75-75,共1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特别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四种先取特权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信贷人员对抵押贷款往往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抵押权是万能的。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几种优先于抵押权的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指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物权。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船舶优先权 抵押贷款 优先受偿 抵押人 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 房地产纠纷 担保法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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