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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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小明[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48-50,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

关 键 词:合同法 书面形式 中国 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要件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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