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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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会峰[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2年第4期36-41,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关 键 词:程序性裁判 刑事诉讼法 法律后果 程序性制裁 二审法院 发回重审 一审程序 中国 完善 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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