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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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1] 曾粤兴[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02-110,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虽然近年来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众多论者的质疑 ,但实际上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仍具有科学性。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过形式的犯罪之中 ,由此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这一命题便可得以重塑 ;在研究犯罪构成时 ,既要注意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差别 ,又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 ;既遂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 ;未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是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基石。

关 键 词: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既遂 停止形态 刑法分则 构成要件 成立条件 修正 命题 实际 质疑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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