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被引量:22

Risk Control and Legalization of Privat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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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洁[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金融与经济》2004年第11期23-24,共2页Finance and Economy

摘  要: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托管 投资活动 基金业 投资者 非法集资 正当权益 忠诚义务 善管义务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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