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质证的对象  

Talk about Criminal Cros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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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87-91,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质证的对象是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质证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言词证据或证人证言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全部七种证据应当并且都能成为质证的对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也应当接受质证。质证存在例外情况 ,法官可以决定对某些证据免于质证。但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于质证的证据与免证事实之间存在区别 ,不能对它们划等号。

关 键 词:质证 言词证据 例外 刑事 免证事实 刑诉法 行刑 等号 对象 质疑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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