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价值模式和适用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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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忠文[1] 康琳娜[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方论丛》2005年第1期152-156,共5页The Northern Forum

摘  要:行政程序在公正模式与效率模式之间有不同的选择 ,但行政听证程序却只有公正模式一种选择 ,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公正模式则应为“初级公正”模式。我国行政听证程序适用的法定范围狭窄 ,其应然范围应当拓宽 ;这种应然范围的拓宽 ,所遵循的思路是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宜窄不宜宽、非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宜宽不宜窄 ,这既符合国外、境外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 ,又是我国行政听证“初级公正”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 ,需要根据适用听证行为所涉及利益重大或者广泛与否 ,区别不同行为类型以及同一类行为的不同情况 ,分别确定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

关 键 词:行政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公正 范围 行政程序法 中国 应然 价值模式 拓宽 法定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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