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罗飞云[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出 处:《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40-143,共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外来法律文化(主要是前苏联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体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社会经济条件的转变必然导致法律制度的变革。我国从1988年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但整个民事诉讼模式并没有根本改变。而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点和核心应当是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即实现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陆型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换。要实现这种转换,首先必须建立体现当事人主导理念并规制整个诉讼结构的民诉基本原则——真正体现当事人权利处分自由的处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调整相关诉讼制度,使之与民诉基本模式相同。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体制 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诉讼结构 计划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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