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  

On Non- jus dispodendi and Validity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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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国伟 

机构地区:[1]福建省莆田市委党校,福建莆田351100

出  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30-32,共3页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摘  要: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其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无关 ,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及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第 5 1条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待定 ,不利于法律的整体调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 ,应予修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 ,法律应确认其债权合同的效力 ,而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关 键 词: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 当事人利益 债权合同 《合同法》 权利瑕疵 物权变动模式 确认 所有权 规定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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