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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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建中[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57-60,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优级先购买权,也称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不仅仅适用于共有关系中,亦可依法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但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典型意义。所谓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或者转让已经分割的共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司法实践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并无统一认识,本文不揣浅薄,对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 共有人 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 法律关系 典型意义 共有部分 有偿转让 同等条件 统一认识 司法实践 民法理论 先买权 第三人 权利 特定 适用 财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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