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取消仲裁裁决之不予执行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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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元[1] 黄建峰[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81-82,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在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利滥用方面起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不予执行和撤销两种具体的实施方式。

关 键 词: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缺陷 司法监督权 人民法院 个人权力 国家权力 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 权利滥用 实施方式 当事人 国家法 生效 规制 立法 撤销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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