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被引量:1

On the faith obligation of target company's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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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家贵[1] 王冬梅[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0074

出  处:《特区经济》2005年第4期295-296,共2页Special Zone Economy

摘  要:一、公司董事的地位在探讨董事义务之前,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地位做一番研究.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因素,英美国家公司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一种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在我国(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内部关系被视为一种委任关系(外部关系是代表关系),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公司法>第38条),公司是委任人,董事是受托人,双方以股东会决议为基础,以处理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为标的,缔结委任契约.

关 键 词:公司董事 忠实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 《公司法》 董事义务 法律背景 文化传统 代理关系 信托关系 英美国家 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 第38条 司法所 委任 受托人 股东会 事由 经营 契约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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